54歲男子洪瑞發到小吃部找小姐坐檯喝酒消費,不但向店家借錢發小費,還冒用他人的名字簽帳共1萬3950元,事後賴帳不還,寧可花4、5萬元請律師跟店家打官司,昨天被彰化地方法院判刑5個月,如易科罰金共需15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住和美鎮的洪瑞發前年3月12日凌晨,身無分文,獨自到彰化縣秀水鄉1家小吃部消費,一進包廂就跟服務生套交情,聲稱經常跟秀水鄉某家具行的老闆一起來消費,聲稱要發小費給進來坐檯的小姐,開口向店家借錢5000元。
洪瑞發喝酒唱歌,樂不思蜀,事後結帳共1萬3950元,他表明身上沒帶那麼多錢,讓他先簽帳,過幾天就拿現金來清償,還一再強調他跟某家具行的老闆很熟。店家無奈,同意讓他簽帳。洪瑞發署名「黃鉦祥」後離去。
事後店家發覺上當,四處打聽,才查出洪瑞發的真實姓名而提出詐欺和偽造文書的告訴,檢察官偵查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