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-借錢養育女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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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有兩女的女證券行經紀,聲稱自丈夫於1997年去世後為維持生計而向友人借錢,但因無力還錢遂藉工作之便,7年間私自出售3名表姊妹的股票,導致3人損失共逾145.1萬元。女經紀昨於區院承認31項盜竊罪,被判囚1年8個月。

現年57歲的被告梁肖玲,承認於2000年3月至2007年10月,偷竊3名表姊妹兼其客戶潘淑儀、潘惠玲及潘明珠的股票,該些股票於2007年11月總值逾145.1萬元。

求情稱為借錢養育女兒

律師求情時透露,梁的丈夫於1997年因心臟病過世,因丈夫生前沒有任何積蓄,梁要獨力照顧兩女兒,故向朋友借錢10萬元作生活費,但因無力還錢才犯案。律師續稱,被告事後已被解僱,無力賠償,兩女現年分別30及23歲,而現年78歲居於老人院的母親亦依賴梁照顧。

法官判刑時指出,被告犯案維持7年之久,案情嚴重,但考慮到被告明白今次犯案違反誠信,而且偷來的逾50萬元並非用於奢侈品上,故判被告入獄20個月。

控方指被告犯案時任職豐年證券有限公司,她於2000年起未經3名表姊妹同意,擅自出售3人於證券行戶口內的股票,獲得逾57.3萬元。直至2007年12月,當3人要求出售戶口內的股票時,被告始將事情和盤托出,被告期間並偽造虛假月結單掩人耳目。